在加装电梯的情况下,三分之二包含本身数量吗?
关于加装电梯时“三分之二”是否包含本身数量的问题,需结合相关规定明确直接结论。以下为您详细分析不同情况的适用规则:加装电梯时“三分之二”通常包含本身数量。1.若依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处理加装电梯(属改建附属设施):需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,“以上”包含本数,即刚好三分之二时符合要求。2.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“三分之二”有特别约定:如明确“不含本数”,则需超过三分之二;若无特别约定,默认适用法律规定的“以上含本数”。3.若涉及地方加装电梯细则有特殊表述:如部分地区规定“不低于三分之二”,同样包含本数;若表述为“超过三分之二”,则不含本数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加装电梯时,以下特殊情况会影响“三分之二是否包含本数”的认定:1.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特别约定:若小区议事规则明确“加装电梯需超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(不含本数)”,则优先适用规则,此时三分之二不含本数,需实际超过该比例才能通过。2.地方加装电梯细则有特殊规定:部分地区为简化流程,规定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适用“三分之二以上(含本数)”的宽松标准,但部分新建小区可能因规划要求,细则明确“需超过三分之二”,此时不含本数,需根据属地规定调整。3.业主存在委托投票情况:若部分业主委托他人投票,委托投票是否计入有效人数需符合规则,若委托手续不全,可能导致实际有效人数未达三分之二(含本数),影响决议效力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针对加装电梯中“三分之二是否包含本身数量”的直接结论,可通过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具体条款进行法律依据分析: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最新版)第十二条规定,业主大会决定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(加装电梯属此类),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。其中“以上”为法律常用表述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五条“法律规定中‘以上’‘以下’‘以内’‘届满’,包括本数”的解释,加装电梯所需的“三分之二以上”包含三分之二本数。因此,在无特别约定时,加装电梯的三分之二比例包含本身数量,刚好达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定要求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加装电梯过程中,关于“三分之二”比例的计算易出现以下错误操作:1.忽略“双三分之二”要求:仅统计业主人数达三分之二,未同时满足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,导致决议因不符合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的“双过半”升级要求而无效。2.错误排除本数计算:主观认为“三分之二”需超过本数,拒绝认可刚好三分之二的表决结果,延误加装电梯进程。3.未留存完整表决证据:仅口头统计业主意见,未形成书面签字记录,后续若有业主异议,无法证明表决符合三分之二比例要求。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流程不合法,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,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加装电梯项目停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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